Saturday, February 10, 2007

版权法令27(3)条文10/2/07

大马唱片业公会(RIM)前日(8号)召开记者会
9点声明力挺PPM总裁陈业夫
并指责马青误导群众及魏家祥蛮横霸道

2月9日适逢马青执行委员会开会
会议以冗长时间讨论歌曲播报版权风波
并召来了智识产权专家为中委们汇报
誓从法律角度为马青讨回公道

根据专家律师汇报
版权法令第27(3)明确列明
收取版权费的业者必须获得版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而这里所指的版权人
是作曲人及填词人而非唱片公司

所以
除非PPM获得所声称的200万曲目的作者书面授权
否则多年来向公众鸠收版权费皆乃触犯技术条规行动
被鸠收者可起诉要求赔偿

专家并举出2个在我国高庭判决的案例
都显示出经过上诉后
起诉被告侵犯版权者皆因上述条文而败诉

话说回头
多年来PPM以强悍姿态出现鸠收版权费
当面对顽抗业主时
最多只是发发律师信警告恫吓
却从未付诸于起诉行动
看来有点耐人寻味
是否就是碍于27(3)条文?

在Astro“就事论事”节目中
对于倪可敏多番追问其代表性
陈业夫指需要3个小时才能清楚交待
但在RIM的声明中
却以区区几行字就轻轻带过

陈业夫号称PPM代表唱片公司
是合法的代表
却无法展示200万歌曲曲目
也无法交待到底版权人
即作曲人、填词人、歌手的付费方式
听说光良在作品“童话”全球热卖时
曾获得PPM颁发区区3个数字的版权费
如获证实
这是PPM滥权及践踏版权人的铁证

法律上的依据对马青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故此马青律师团已经着手进行有关方面的研究工作
如有需要
将义务协助被PPM胡乱收费的业者上庭讨回公道